投资环保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大全】

  一位准备投资环境保护项目的纳税人询问,环保项目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对于以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企业在具体操作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政策优惠对象是环保项目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从这条对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细化解释来看,减免税的对象定位于企业从事某些项目的所得,而不是企业。这样,即使企业的主业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但其从事了本条规定的优惠项目的,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举例说明,A企业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1500万元,其中包括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为35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那么A企业在2008年能够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只能是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350万元,而不是企业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


  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而非自项目盈利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条例规定的“三免三减”具体优惠办法,企业应注意的是,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度起。也就是说,环保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办法采取了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优惠时限的开始,即以权责发生制确认生产经营收入的实现时间。


  上例中A企业2008年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已经取得了收入,因此计算A企业“三免三减”优惠的起始时间应该自2008年度起。


  允许在税额中抵免投资额的专用设备不再仅限于国产设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进行了规范,企业应该重点理解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仅限于国产设备。


  二是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抵扣对象是企业的应纳税额,不是企业的收入,也不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是享受抵免优惠的专用设备在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否则企业将被停止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是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五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接上例,经计算,A企业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287.5万元(1150×25%)。A企业2008年利用银行贷款从国外进口了一套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的专用设备,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额累计为1000万元。则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287.5万元中抵免,即A企业2008年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87.5万元(287.5-1000×10%)。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如果投资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企业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那么企业所得税还可以享受低税率待遇。


  接上例,假如A企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A企业2008年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2.5万元(1150×15%-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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