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暂免或免营业税的收入项目【税收优惠大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2009年9月27日下发文件《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有关营业收入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免营业税和暂免营业税的政策。具体规定总结如下:


  (一)免营业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5、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暂免营业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暂免营业税的收入项目如下:


  1、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即个人炒股炒汇等金融商品买卖免营业税)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上述行政事业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应注意的问题


  属于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暂免征收营业税规定情形的个人,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即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4、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由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所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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