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二)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装让其购买超过5年(含5年)、且符合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三)继承人依照法定程序继承被继承人住房的转移登记行为,不征营业税。
(四)个人将住房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五)遗嘱人将个人住房遗赠给他人,受遗赠人接收遗赠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六)夫妻离婚后因财产分隔而对共有住房权属进行的转移登记行为不征营业税。
(七)配偶之间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名称的变更登记行为不征营业税。
(八)统一换发房地合一的房地产权证行为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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