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3、部分出版物和印制劳务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②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③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期刊。
⑥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财税[2006]153号文件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享受此政策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应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②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③列入财税[2006]153号文件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文教医疗http://www.xucpa.net 2010-7-20 11:24:40 中国会计天空 佚名 点击:3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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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古旧图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3、部分出版物和印制劳务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②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③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期刊。
⑥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财税[2006]153号文件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享受此政策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应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②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③列入财税[2006]153号文件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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