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

纳税人自主申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是确定纳税人是否依法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也是明确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根据。

一、纳税申报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另外,为加强税收管理对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表及填列要求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有有关规定和申报表的具体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5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由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收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

国家税法规定,对实行自行汇缴的申报期限可延长到年度终了后2月底。对个别纳税人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纳税人申报不实,一经查出,不论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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