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合并申报方法【纳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负有居民纳税义务,其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场所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盈亏,应由企业的总机构汇总申报、计算、缴纳所得税。对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应当合并申报纳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合并申报的必备条件

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选定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 对其他各营业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 设有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机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二)合并申报的审批程序

被选定为负责合并申报的营业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所设的营业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并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适用税率有差别的审批程序

由于我国已形成以沿海为重点的、多层次的开放格局,在一些地区实行低税率优惠。为了不因合并申报而引起享受税收优惠的增减变化,对合并申报所涉及的营业机构,若有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如果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赢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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