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行业的销售优惠财税处理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根据购货方采购数量、货款支付时间及商品实际情况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销售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此种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买卖双方都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所以会计上对其不需单独作会计处理。又因为发票价格就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售价,故可按发票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按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计算销项税额时,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核算的方法有总价法、净价法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处理采用总价法。

  【例】某企业产品价目表列明:甲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件200元,购买200件以上,可获得5%的商业折扣;购买400件以上,可获得10%的商业折扣。该企业对外销售甲产品350件。规定对方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购货单位已于9天内付款。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应对销货业务作会计处理如下(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7780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95%×350) 6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05

  收到货款时(销货后第9天):

  借:银行存款              76475

      财务费用(66500×2%) 1330

     贷:应收账款              77805

  至于现金折扣按含税售价还是不含税售价计算,应根据买卖双方协商而定。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因售出货物的质量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按税法规定,销货方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据以扣减折让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可以直接冲减发生折让当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可设置“销售折让”账户单独归集后,在利润表上抵减“主营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发生销售折让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销售折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3、销售退货分录

  (1)本月做冲销,先全额冲销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红字)

  (2)然后冲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库存商品 (红字)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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