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

  【问题】

  我们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请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是什么?

  【解答】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是必须通过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二条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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