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国家出台了一整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

  · 增值税免征

  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2010年按80%退还。

  · 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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