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注意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今年以来,洪涝、干旱、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频发,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根据国家减灾办公布的数据,仅上半年,全国受灾人口共有2.5亿,农作物受灾面积超2000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2113.9亿元。进入下半年后,洪涝灾害更加频繁,特别是8月8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发生特大洪涝泥石流灾害,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灾害无情,但对于在各种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纳税人,税收政策却是有情的。对于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均给予了纳税人延缓纳税、减免税、损失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适用性。此外,对于受灾范围广、造成巨大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比如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往往会出台特殊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纳税人受灾后,应注意了解国家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和税务机关发布的调整税收征纳期限的通知。如果国家专门出台了特殊税收政策,纳税人应按特殊税收政策办理纳税。如果没有特殊政策,则纳税人需要依据具体的受灾情况,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

  具体来说,纳税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时,享有以下权利。

  延期申报权和延期缴纳税款权

  8月8日,舟曲县发生特大洪涝泥石流灾害,8月9日,甘肃省国税局发布通知,规定将舟曲县2010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截止期限延至10月22日。这是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很多税务机关通常会采取的措施。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否则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了照顾纳税人遇到困难时不能按时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面是一般规定,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遇到困难的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例外条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就包括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等情形。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很多纳税资料可能丢失,难以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专门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受灾纳税人不用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如果只是少数纳税人遭受灾害,税务机关没有发布通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则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等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报送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等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有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是省级税务机关,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也可以审批。

  企业所得税减免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出台了支持和帮助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通知规定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4月14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这种优惠包括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专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玉树地震灾区纳税人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国家没有发布专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财产损失也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对于财产损失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人在自然灾害中发生的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等。发生自然灾害后,企业财产损失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申报审批。但为了使税务机关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受灾情况,企业一般在灾后就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财产损失。

  个人所得税减免

  《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国家对特定受灾地区出台的专项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个人获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此前,一些受灾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曾发文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今年安徽省部分地区遭受洪涝灾害后,安徽省地税局于7月27日发布通知,规定对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市、县地税局审核,在2010年7月~12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遭受洪涝灾害损失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产经营受洪灾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办法,对定额进行适当调整。

  增值税优惠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项规定同以前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此外,在自然灾害中,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出口货物单证有可能丢失或损毁,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往往会出台单项政策,方便纳税人办税。比如玉树地震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地方税种减免

  安徽省地税局于7月27日发布的通知规定,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筑业营业税。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遭受洪涝灾害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安徽省的规定涉及几个地方税种的减免。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发生自然灾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减免地方税收。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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