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可免税

  【问题】

  浙江省某市一家污水处理厂是利用德国政府贷款开办的。日前,该企业要进口一批污水处理设备,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由于他们还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设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请问该项目设备可享受其他税收减免吗?

  【解答】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关税〔2009〕63号文件规定,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免税手续:例如对于污水处理、环境综合治理、交通、医疗卫生等贷款项目单位可以按相关规定到海关直接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手续。除上述所列的贷款项目单位以外的其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单位,首先需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地(市)级国税主管机关认定,其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该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完全用于增值税免税业务等因素而无法抵扣,并为其出具税务确认书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而且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单位要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需要提醒的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设备,符合免税条件和相关要求的,在补办海关免税审批手续后,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退还。但对于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进口整机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规定,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下进口属于专项政策规定征税范围内的设备不能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待遇,已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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