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对已经到期的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除大部分政策继续实施外,两部门也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据了解,此次重新明确的政策主要包括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及民贸企业和边销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通知同时对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及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所应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对民贸企业销售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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