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咨询描述:老师你好: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2免3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06年亏损100万,07年盈利50万,按照规定我们07年弥补亏损后还是亏损的,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现在稽查局查我们单位07年的账务,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缴纳此20万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应该缴纳罚款?谢谢

  解答内容:根据您的描述我们不清楚贵公司属于何种情况而少缴20万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如果您出现少缴税款的情况属于上述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则需要缴纳罚款。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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