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生产部门是否需要做税务登记

  【问题】

  我公司被跨市的异地公司兼并,将注销法人地位,注销后组织形式上也不成立分公司,只是成为异地公司的分部,不采用独立核算,但是实质上仍然是原来的生产企业,销售、采购等均不发生变化,如何能保证增值税税源不流失?发票开具如何管理?

  【解答】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虽然不在生产地核算,但为属地税务管理对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增值税的缴纳问题,企业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缴纳问题,应向生产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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