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问:会计制度规定: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开始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经营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内扣除。按哪一个执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对企业开办费的摊销,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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