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与原来不一样,直接影响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也不一样,对于2008年以前没有使用完的职工福利费部分也有相关的规定。

  广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解释说,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因此,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基数从原来规定的计税工资总额改变为工资薪金总额。


  该人士说,按照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和标准与原来不一样,直接影响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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