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沈阳机床售后回租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售后回租是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生产需要又满足资金需求,就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能够缓解企业在技术改革中所面对的资金紧张问题。2009年年初,银鸽投资、沈阳机床、长航油运等上市公司纷纷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售后回租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的融资“新宠”。本文拟对沈阳机床2009年2月用售后回租方式融资2亿元的案例进行分析,并且为企业更好地运用售后回租提出建议。

    一、案例简介

    沈阳机床成立于1993年5月,主要经营机械设备制造、机床制造、机械加工等业务。2009年2月2日,沈阳机床发布公告,向交银租赁申请办理售后回租业务,融资金额为20 000万元,融资期限为4年。公告显示,公司置出资产账面原值24 985万元,账面净值22 414万元与租入资产入账价值20 000万元之间的差额2 414万元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4年内均摊。同时,根据租入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比原资产平均年少提折旧约623万元。另外,此次租赁保证金为1 400万元,租赁服务费400万元。公告当日起,沈阳机床股价连续三天上涨,涨幅高达10%.

    2009年3月18日,沈阳机床发布修正公告,修正原公告中关于该项售后回租业务对公司近年利润的影响金额。其中,未确认融资费用调整为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差额,即调整为2 584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由均摊改为分摊率为5.87%.资产售价与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2 414万元。另外,租入资产价值20 400万元(含400万元初始直接费用),年减少折旧金额215万元。该业务对公司近年利润影响金额的调整前后及差额详见表1。 

   

    二、案例分析

    (一)售后回租本质分析

    从本质上说,在这笔售后回租业务中,沈阳机床(承租人)与交银租赁(出租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进行双重交易,交易后会出现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离散现象。

    首先,售后回租业务可以看作是销售业务和租赁业务叠加的业务,交易双方也具有业务上的双重身份。对于沈阳机床来说,它既是机器设备的销售方,又是租赁人,从而实现资产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设备价值转移与实物转移相分离。沈阳机床在交易过程中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交银租赁则只是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在实质上掌握资产的实物。最后,设备转让收益的非实时性。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与资产的租金是相互联系的,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沈阳机床不得将损失2 414万元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分期计入各期损益。

    (二)融资成本分析

    不考虑交易后各年利润变化对所得税影响的情况下,沈阳机床支付的融资成本可以约等于交银租赁的内部收益率。所谓内部收益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由交易情况可知,该交易给交银租赁带来的现金流情况及净现值如表2所示。

    当净现值(NPV)为零时,上表中的折现率i即为交银租赁所获得的内部收益率。经计算,i取值1.96%,即交银租赁季度内部收益率为1.96%。由于银行贷款为单利计息,因此,按单利将季度收益率折合为年度收益率为7.84%。2009年初三至五年期的银行人民币贷款年利率5.76%,很显然,要比本案例中的融资成本低将近2个百分点。

    (三)选择售后回租的适当性分析

    沈阳机床为什么要以高出银行贷款两个百分点的代价选择售后回租进行融资?采用售后回租是否恰当?笔者认为,之所以选择融资成本较高的售后回租,主要制约因素是贷款取得困难,推动因素是售后回租的比较优势。

    首先,沈阳机床2008年财务负担重,偿债能力较差,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较低。2008年末,沈阳机床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5.15%,比2008年初的81.13%高出4个百分点,在业内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在高负债率背后,流动负债在所有债务中的比例高达99.47%,短期偿债压力巨大。流动比率只有0.9156,速动比率仅剩0.5346,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只有1.36倍,都反映出公司的偿债能力堪忧。因此,以沈阳机床的偿债能力从银行获取贷款的可能性不大,应更多地通过其他信用门槛较低的渠道进行融资。

    其次,售后回租比较优势明显。售后回租具有信用门槛低、优化资产结构、节税等效应。本案例中,操作上非常灵活的售后回租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帮助企业迈过较低的信用门槛,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同时,沈阳机床2008年末流动负债在所有债务中的比例高达99.47%,本次为期4年的融资有助于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另外,由于售后回租的对象是已经使用过的资产,因此还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本案例中的卖价低于资产净值,免征增值税;加之交易对各年利润的影响均为负值,反而可以起到一定的节税作用。

    三、案例对我国企业运用售后回租融资的启示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合理税收筹划

    售后回租是企业缺乏资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用的一种筹资方式。如果能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便能获得更大的节税效益。

    一方面,国家为了鼓励投资,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按租赁物法定折旧期限与租赁期限孰短原则确定融资租赁物的实际折旧期,可加速折旧,增大当期成本,降低当期所得税的交纳,使承租人享受到延缓交税的政策。

    另一方面,国家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企业出售原有的资产取得资金进行再投资时,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旧资产都能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取得节税效果。

    (二)售后回租属特殊交易,应予以充分披露

    上市公司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于股东合理估计企业价值有积极作用。案例中,售后回租是租赁业务中的特殊交易,其相关信息会影响市场估值,要对交易信息予以及时、充分地披露。主要原因有三:首先,出售资产涉及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业务,企业资产转让影响到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相关信息;其次,业务涉及到企业代管资产和租赁费支付的问题,因此应充分揭示;最后,作为租赁的特殊形式,售后回租交易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经济利益,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售后租回交易应作专门的披露。

    对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作出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以及重大经营租赁作出披露;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充分揭示,同时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专门披露。

    (三)认清租赁市场环境,谨慎选择租赁公司

    我国于1982年引入融资租赁方式,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在的中国融资租赁却依然存在很多问题。租赁市场还不成熟,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法律体制仍不健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单一,融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不够充足等。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租赁公司时擦亮慧眼,降低机会成本,既要综合考虑租金是否恰当、相关服务是否到位等问题,又要考虑到租赁公司的资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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