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取得承接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收入应按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扣减。对上述网络广告公司的业务,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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