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已经不征收利息税了,为什么有的人去银行取钱还是要扣利息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即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5年期存款,应该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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