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补贴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问:有时,企业会收到一些财政拨付的资金,有的是治理污染专项补助,有的是扶贫贷款贴息,有的是新产品研发费补贴,有的是扶助性资金未指明专项用途,同时,在收到这些款项时,有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要求计入专项应付款,有的未指明。请问,哪些类型的财政拨款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具体规定吗?
答: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如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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