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不同税率企业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2008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税率为9%。我公司在异地设立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33%。2008年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请问:我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税率不同,如何合并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28号)的规定: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据此,贵公司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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