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工会经费,不超过规定部分,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成立了工会,工会经费也由工会统一支配,但没有单独开户,仍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只是专项用于工会活动。请问,企业采取这种方法核算工会经费,没有拨缴工会经费的凭据,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否税前扣除?税务部门为工会部门向企业代收的工会经费,也没有专门的工会专用凭据,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按不超工资薪金总额2%向工会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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