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回处于同一地区企业投资利润因税收优惠产生的税率差是否补税?

问:A和B公司同属于一地区:A公司曾享受过两免三减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B公司的税率为25%,对股东B公司进行分红,B公司是否需要补税率差?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从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分回投资股利,如果是满足条件的,即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是免征所得税的。如果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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