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是否能延续到期?

问:一家2002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03年开始获利,2007年优惠期结束,2007年追加投资,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的规定,新增投资部分获利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而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在文件后对可以延续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列举,没有包含上述财税[2002]56号文件,我企业享受的追加投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继续执行呢?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属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的项目和范围可以实施过渡优惠政策。即新税法实施后,如果按照原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优惠政策的,可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但财税[2002]56号文并不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因此,未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1月1日以后都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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