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问: 对于城建税的适用税率问题,分别有两个文件做出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财税[1985]69号中第六条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第143号中做了具体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我理解的纳税人所在地是企业经营所在地。因为有些建筑业企业存在到农村提供劳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纳税人所在地理解为注册地,就是按7%纳税,如果理解为是经营地则是否按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建筑业企业存在到农村提供劳务的情况,其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应在劳务发生地,这种情况下,纳税的应纳的城建税应与营业税的规定一致,应为经营地1%。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