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的工具是否视同销售?

问:我公司属光电行业,主要生产数码相机镜头、镜片。我公司设有原器课和工具课两个辅助部门,从材料仓库领出材料,由这两个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领用材料时,我公司通过制造费用-物料消耗科目已做费用处理。请问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领用材料,由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其领用材料,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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