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问: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以前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纳税人,但财税[2000]91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123略)(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请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征企业所得税没有问题,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和(合伙)是征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心中有点疑惑,个人觉得应征个人所得税,不知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对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或合伙经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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