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确认收不回可否税前扣除?

问:公司有部份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有的超过两年,公司确认收不回来(没有对方或第三方证明),企业财务做坏帐处理,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什么资料才能核销住来帐?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对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实无法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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