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是否适用以差额纳营业税?

问:现有营业税税目中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是关于设备的,那么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例如不动产)是否适用金融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以差额纳营业税呢?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融资租赁,不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因此,融资租赁不动产相当于分期收款销售不动产,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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