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发楼盘,尚未验收合格前是否可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结算成本?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楼盘后,请问在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是否也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并按规定确认收入和结算成本?

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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