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原准备用于出口的货物,最终改为内销,原已认证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如外贸企业前期已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里的进项税款对应的货物最终改为内销,那么应在该货物内销当月申报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即必须在内销当月将有关进项税额由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转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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