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58号“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进口免税设备09年1月1日之后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能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