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返利是否要冲减进项税额?

问:某商贸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累计销售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收到供应商的返利,请问是否需要冲减进项税额?
答: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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