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型后将旧公司的资产转让给新公司,其中不动产的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纳税人因公司转型(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将旧公司的资产转让给新公司。请问对于计入不动产的空调、照明系统等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来料加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含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均由新成立的三资企业承接,应持有市贸工部门出具的注明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三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或《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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