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纳税人问题?

问:个人独资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拟整体将企业租赁给其他个人经营,但不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不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承租方交付承租方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承租方所有。签订协议约定承租期间承租方为被承租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并将此协议送交主管税务局备案,被承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承担承租人租赁经营期间的纳税义务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应由承包人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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