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 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 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 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
二、各地税务机关将同期资料检查情况分年度填写《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参见附件1),汇总后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样本参见附件2),于2010年10月31日前通过FTP一并报送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 _____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
2. _____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分析报告样本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年度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xls

房地产项目敏感性分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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