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安装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抵扣?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设备,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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