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有详规

  日前,地税机关最近发现,不少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常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税务干部提醒纳税人要按规办理。

  首先是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再区分纳税人为商业或工业,都以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划分主管税务机关;当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若只有注册地无经营地的,可按注册地登记。

  其次是《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对于此项规定,许多新办户都不清楚,特别是暂时无收入的企业,经常是等到办理其他相关事宜无法办理时才知道,所以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同时,《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对于一些新办户,假如在开始的几个月没有收入,一定要记得在报缴期内进行零申报,否则将被处以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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