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车船情况将被纳入税务登记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要将房屋、土地、车船的有关情况纳入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取得税源信息的重要渠道。纳税人有义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做好房屋、土地、车船有关情况的登记工作,确保通过换证工作,切实摸清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总体税源及分布情况。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信息,核实房地产税收和车船税收的税源情况,查找漏征漏管的房地产和车船。

  据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利用所取得的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建立并完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库。通过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等方式,结合房产、土地、公安等管理部门的信息,逐步构建税源监控平台,对房地产和车船的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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