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内容

  原始凭证,亦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原始凭证是填制记帐凭证或登记帐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各单位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但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还应该将原始凭证及时送交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原始凭证种类繁多,来源广泛,形式各异。为了能够客观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表明经济业务的性质,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等,《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此外,原始凭证一般还需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二)原始凭证的类别

  1.按来源划分。

  (1)外来原始凭证。由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 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2)自制原始凭证。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等。

  2.按填制方法划分。

  (1)一次性原始凭证。对所发生或所完成的经济业务,每次或每笔只填制一份的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多为一次性原始凭证。

  (2)累计原始凭证。为了简化填制手续,对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相同经济业务,逐次逐笔累计,集中填制一份的凭证,如限额领料单、费用限额卡等。

  (3)汇总原始凭证。又称原始凭证汇总表。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一定时期内若干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成一份的凭证,如工资汇总表、发料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等。

  3.按经济业务的类别划分。

  (1)款项收付业务原始凭证。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增减等业务的凭证,既有外来的,也有自制的,但多为一次性的凭证,如现金借据、现金收据、领款单、零星购货发票、车船机票、医药费单据、银行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等。

  (2)出入库业务原始凭证。记录材料、产成品出入库的凭证,可以为一次性凭证,也可以为累计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提货单等。

  (3)成本费用原始凭证。记录产品生产费用的发生和分配的凭证,大都是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

  (4)购销业务原始凭证。记录材料物品采购或劳务供应、产成品(商品)或劳务销售的凭证,前者为外来的凭证,后者为自制的凭证,如提货单、发货票、交款单、运费单据等。

  (5)固定资产业务原始凭证。记录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报废和盘盈、盘亏等业务的凭证,如固定资产调拨单、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固定资产报废单和盘盈、盘亏报告单等。

  (6)转帐业务原始凭证。会计期间终了,为了结平收入和支出等帐户,计算并结转成本、利润等,由会计人员根据帐簿记录整理制作的凭证,一般不规定固定格式,但需注明制证人和主管会计的签章。

  由于各项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不同,各种原始凭证的名称、格式和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所有的原始凭证(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的原始凭证),同是作为经济业务的原始证据,必须详细记载有关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必须明确经办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因此,各种原始凭证都应具备一些共同的基本内容。原始凭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通常称为凭证要素,主要有: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凭证的编号;

  4.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5.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其中包括经济业务发生的金额;

  6.填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签章。

  此外,有的原始凭证为了满足计划、业务、统计等职能部门管理经济的需要,还需要列入计划、定额、合同号码等项目,这样可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原始凭证的作用。对于国民经济一定范围内经常发生的同类经济业务,可以由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凭证格式。例如,由各专业银行统一印制结算单;由运输部门统一印制运单、车票、航空机票等;商品购销活动所取得的由各地方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货票和现金收据等。印制统一的原始凭证既可以加强对凭证和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管理,又可以节约印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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