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的最初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发生的唯一合法证明,是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基础。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正确地、及时地、清楚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保证会计核算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详尽地填写齐全,不得遗漏,以确保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可靠,符合实际。原始凭证的其本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经济业务事项的计量单位、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凭证单位和接受凭证单位的有关人员的签章、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就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收据。

  2、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写。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 二级企业核算单位中,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的,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 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8、 原始凭证要用蓝色或黑色笔填写,文字、数字书写要规范。

  9、 原始凭证须根据经济业务执行情况或完成情况,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填制,避免事后回忆填制造成差错,贻误工作。

  10、 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须划线更正,即将写错的文字或数字,用红线划掉,再将正确的数字或文字写在划线部分的上方,并加盖经手人印章。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

  1、 进行原始凭证的政策性审核。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规章制度和不按规定办事的行为。

  2、 进行原始凭证的技术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 原始记录的管理

  1、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教学、科研、劳资、采购、运输、财务成本、内部结算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制度,统一各项记录格式。传递路线,汇总方法和保管方法。填制方法要符合会计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原始凭证要能完整、准确反映经济活动。

  2、健全财务核算资料体系,包括发票、收据、记帐凭证、工资表格、费用报销、借款单据以及各种财务报表。

  3、计算机原始资料录入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资料输入与复核,资料备份等,确保计算机资料真实、准确、安全。

  4、各原始记录的填制人、审核人应当对填制、审核的原始记录负责。
 

  学校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一)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 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内容必须真实、完整。

  (二)经济业务发生时,要及时取得或编制原始凭证。经领导人、验收人、经办人签字后,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要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凭证对应的经济业务和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数字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清晰。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内容填写不全、计算有误、手续不完备、书写不清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付款、报销或执行。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要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做到计算正确、真实可靠。
 

  税务局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一、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记录各项业务的真实情况,填写在凭证上的数据要真实可靠。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及时地、正确地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业务的完成情况,同时有经办部门和人员签证。

  四、原始凭证上的数字和文字都要填写清晰、工整,不得潦草、涂改。发生错误,只能按规定手续作废,重新填写,以堵塞漏洞。

  五凡需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内控制度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认真贯彻会计法规,促进会计档案标准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原始凭证的种类

  2.1.原始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账)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由公司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

  2.2.外来原始凭证一般包括:

  2.2.1采购材料、燃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设备及其他物品从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取得的发票、帐(账)单等;

  2.2.2.外包的各种建筑安装工程、各种修理业务,从承建单位或承修单位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和修理发票;

  2.2.3.工作人员出差取得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发票;

  2.2.4.购买图书资料、各种印刷品取得的发票;

  2.2.5.支付各种劳务所取得的劳务发票;

  2.2.6.支付咨询费、检验费、年检费、鉴定费、排污费取得的发票或收据;

  2.2.7.支付停车、过桥等费用所取得的发票和收据;

  2.2.8.按规定支付公用事业费、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费、银行手续费所取得的发票;

  2.2.9.职工支付医药费取得的发票和收据;

  2.2.10.处理退款、清理债务取得的收据等;

  2.2.11.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发票和证据。

  2.3.自制原始凭证包括:

  2.3.1发放职工工资的工资结算单;

  2.3.2.加班、夜餐津贴发放单;

  2.3.3.工资变动通知单;

  2.3.4.临时工资发放单;

  2.3.5.各种资金发放单;

  2.3.6.燃料、材料、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入库单;

  2.3.7.各种物资的领用单;

  2.3.8.备用金借款单、出差申请单、差旅费报销单;

  2.3.9.其他自制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的报销规定

  3.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安徽省税务局有关发票的管理规定:印有发票名称和连续编号;印有收款单位税务机关监制章;有明确的开票日期;有明确的购货或付款单位名称;商品或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包括人民币大、小写)。在购物较多时,若发票不能具体填明商品或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可有该单位开具详细清单,并盖有财务专用章作为证明。对修理业务必须附有工时费、修理用材料名称及金额,并盖有收款单位收款章。对行政事业等单位的非经营性收费证明,必须加盖财政局监制章。

  3.2外来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进行整理,根据不同要求粘贴在收料单、差旅费报销单、医药费报销单等凭证后面,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用途、金额。

  3.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加强印制管理,由财务部统一监督印制,统一编号。

  3.4自制原始凭证上的经办人或领款人、验收证明人、单位主管、业务职能部室等必须签章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4、原始凭证丢失的处理规定

  外来发票或收据丢失,经办人必须取得开票单位盖有财务专用章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说明原发票或收据的开具日期、发票编号,原发票所列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经办人取得证明后需经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作为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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