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期多缴纳了税款,现在辅导期结束,请问多缴的税款可否退回?
北京市国税局12366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辅导期结束可退回已预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