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处理非正常损失将得不偿失

  某烟草公司因日常管理不善,仓库漏雨而未及时维修,致使部分卷烟霉烂变质,发生非正常损失372895.08元。该公司对这部分损失的货物未进行账务处理。近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实地盘存货物,发现企业存在非正常损失货物问题,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款63392.16元,并处以0.5倍的罚款。

  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公司已经发生了货物损失,如果进行账务处理,必然要计算转出相关进项税额,等于追加了企业的损失。如果对这部分损失不进行账务处理,长期作为企业的遗留问题,只要不被税务机关查出,就可能节约相当于转出进项税额的货款。相比之下,不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行账务处理,对企业来说更加有利。事实果真如此吗?

  不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账务处理,企业虽然少缴纳了增值税,但这部分损失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将来要为这些少扣除的损失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数是损失货物的成本价,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损失货物的成本价与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大于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数,因此计算出来的企业所得税必然大于增值税。接上例,假如不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账务处理,该公司将因为少转出进项税额而少缴纳增值税63392.16元。但是,由于该公司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导致相关财产损失436287.24元(包括应当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存货成本372895.08元、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63392.16元)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09071.81元。两者相比较,该公司实际多缴纳税款45679.65元(109071.81-63392.16)。可见,即使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企业少转出进项税额的问题,也不进行罚款,不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行账务处理,对企业来说仍然弊大于利。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对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如果不及时计算转出其中的进项税额,一旦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就必然要被追缴税款,并可能会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账务处理,企业的经济损失可能会额外增加罚款和滞纳金两部分。

  综上所述,企业不对非正常损失进行账务处理,不仅会造成最终多缴纳税款的结果,而且将由于违反税法有关规定而承担很大的涉税风险,可谓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谨慎处理涉税事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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