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存货是企业的重要物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不断流动的过程中,相对于固定资产具有鲜明的流动性,为了使存货具有合理库存,减少存货损失,提高存货质量,规范存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货的确认:存货的确认标准是企业对其是否具有所有权。凡在盘存日,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存放何处,均应作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作为企业的存货。需要说明的是在途物资,对于企业已收到但尚未收到对方结算发票的物资及企业已确认购进而尚未到达的物资,企业应作为存货处理;对于按销售合同的规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并已确认销售,而尚未发送给买方的商品,企业不再将其作为存货。

  第三条存货的范围: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供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委托加工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章存货的取得

  第四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l。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忖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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