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避税”事件警示税务咨询业(五)

  一直在我国上演:避税与反避税的角力

  在我国,外资企业通过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已是公开的秘密。据有关资料,仅在2004年,外资企业通过转移收入的手段逃避税收约300亿元。我国目前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这在世界各国中,已属十分优惠的政策。如果外资企业再通过避税手段转移收入,将会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据悉,有些外资企业使用的就是由专业部门开发的避税产品。这些避税产品针对中国市场的特点,其实质并不复杂,无非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采用高进低出的手法,把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为了遏制外资企业的避税势头,我国国税总局于1998年5月6日下发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对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的涉税事宜进行了规范。在2004年6月9日,国税总局又发文对外资企业间的涉税事项进行了规范,其中特别提到了“在筛选避税嫌疑企业时,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评税和税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赢利企业,以增强选案的针对性。”显见,很多外资企业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的做法与其账面表现不符,这是值得警惕的信号。2004年10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其核心内容是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对关联交易进行限定。至此,初步形成围堵外资企业避税的法律网。

  尽管如此,外资企业避税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其根本原因是,对于合理避税与非法逃税的法律界限仍然不清,而且,外资企业的避税手段十分复杂。在庞大的业务中,特别面对十分不确定的价格因素,相关部门似乎没有足够的人力对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不仅对于外资企业,国内企业对于避税也情有独钟。事实上,税务部门与企业间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一直在展开。一个法规出台了,堵住了一些漏洞,减少了一些避税空间,但新法规很快又被找到破绽,新的避税手段又应运而生,随之又需要出台新法规堵住漏洞,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这场循环往复的角力中,法规在不断走向健全,也让一些擅长“捡漏”的人得到实惠。

  在避税港注册是国内企业惯用的避税手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方,而实际在岛上,他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避税群岛”给中国企业的监管造成麻烦,因为这些企业虽然在海外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企业,可的确在法律上属于“外资企业”。

  对于企业来说,避税并非没有风险。如国家为了防止房产泡沫化继续恶化,最近刚刚出台了抑制炒房的法规,规定对于新购住房不超过两年期限进行转让的,需要全额交纳营业税和相关税费。一些“有识之士”为了规避营业税等税费,绞尽脑汁想出了以下避税方法:即经过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先通过房屋抵押借贷等形式到公证处公证,两年期满后再去办理产权过户,这样就可避免5.5%的营业税等税费了。其实采用公证方法进行避税风险很大。先不论这种避税方式是否合法,单就买卖双方来说,便有很大风险。在两年的时间里,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将房屋抵押或被罚没,买方将受到巨大损失,而且如果房价在两年里暴涨,也加大了卖方违约的可能,买方失去的还有宝贵的机会成本。另外,公证处一般只对个人委托协议或抵押借贷等过程进行公证,不直接对房屋交易行为公证,特别是对于有不实目的行为不会予以公证。即使有委托协议的公证,如果遇到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化等纠纷,公证对此也无能为力。

  避税与反避税绝不是猫捉老鼠的游戏那么简单,避税风潮对各方面的冲击巨大,不但蚕食着税基,也变相加剧了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即将出台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显然加大了对避税的遏制力度。据悉,新法将引进许多发达国家在税制方面的成功经验,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在反避税方面的内容。重点将限制中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和利润,以实现避税的做法。针对国内企业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群岛”进行注册,而后堂而皇之地以外资身份回国投资,以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的避税手法,新法已做了相应规定,可能对这些企业的身份进行认证,或对中国企业在这些国际避税地采取特别规定,以限制借转移收入和利润以实现避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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