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强:放松天然气价格管制有利于市场成熟

  国家发改委不久前宣布,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同时,改进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即取消双轨制,扩大价格幅度范围,设定车用气与车用油的售价比。期盼已久的中国天然气改革破题。

  各国天然气工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了从垄断经营到市场化经营的过程。目前世界天然气市场仍然处于垄断和竞争并存的局面。其中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已经通过公开准入的方式建立了竞争性市场。

   纵观各国天然气行业改革历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天然气资源丰富的国家还是资源短缺的国家,为适应天然气行业的发展,实施有效监管,都通过专门立法为政府对天然气产业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发达国家呈现的另一个特点是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由此对政府提出的放松管制的要求,及时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尽可能地在天然气产业中引入竞争机制。

  各国在天然气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还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设立独立的能源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这些机构具体职责不尽相同,但是主要职责一般包括制定相关政策与服务标准,发布相关监管法规与条例,审批管输运费申请等等。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认为,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天然气的定价仍主要采用与替代燃料挂钩、以净值回推定价为主的垄断性定价方式,竞争性定价只在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实行,但目前许多国家在不断采取措施,放开市场,引入竞争,逐步放松对天然气价格的管制,让天然气价格能够反映天然气供需情况,不再随另一种能源的价格波动而涨跌。当然,这还要取决于天然气市场本身的平衡能力和相对其他能源的竞争力。

  在美国和加拿大,经历了天然气上游价格管制到解除管制的过程,很明显,管制不能快速调整价格以适应市场环境,而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竞争性井口价格则能快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两国的经验表明,放松天然气价格管制并不会促使价格大幅度上涨,相反却有利于开拓市场、增加消费量、稳定或降低价格,尤其是大工业用户的终端价格。当然,改革的进程还取决于各国的天然气市场的成熟程度。

  发展中国家的阿根廷也进行了类似的尝试。该国曾经对天然气实行政府价格控制,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天然气井口价格和管输配售价格,要求两家国有企业YPF和GDE提供低价位产品和服务,这造成YPF向GDE的售气价格和GDE向最终用户的售气价格均大大低于其生产和服务成本,结果导致企业严重亏损。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宣布除了审批天然气出口和对天然气管输及配售费率进行上限监管外,不再对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原油进出口和天然气进口实行管制。阿根廷天然气监管委员会也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天然气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夏季和冬季井口价可进行季节性调整,只对天然气运输、配售费率和服务进行监管。这些都大大促进了该国天然气上下游领域的竞争。

  世界各国对天然气管道运价管理的演变与本国天然气市场的发展息息相关。在20世纪末以前,国外对天然气管道运价的管理体制分为监管(美国、加拿大和英国)、不监管(法国、德国等)或轻度监管三种模式。但是随着天然气市场的不断发展,天然气管输环节的自然垄断性质不断显现,各国都意识到必须通过管道运价的监管来防止管道公司利用其市场权力赚取超额利润,即使在竞争型市场结构中仍需对管道输配环节进行规制。目前,世界上天然气管道运价主要采用两种方法制定,一是美国和加拿大使用的传统的服务成本法,二是英国和阿根廷使用的“价格帽”定价法。后一种方法实际上是服务成本法的一种改进,在确定管道公司初始运价时仍采用的是服务成本法,但用价格帽来限制一定时期的运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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