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问题:帐簿凭证管理

    1.问:设置帐簿有何时限要求?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问:企业是否必须建帐,经营规模小,无能力建帐怎么办?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3.问:企业帐薄应保管几年?企业在保管期限内注销后,是否还需要继续保管?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问:分支机构需要单独设立账簿吗?

答:如果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建立账簿:(1)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2)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是否需要单独建立账簿,则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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