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1.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但是要注意,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不一定就要确认收入,视同销售和确认投入不是完全的等同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①上述(4)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②上述(8)计入营业外支出并计算销项税额,直接结转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17%)
  除此以上2种情况外,其他6种情况都应按售价确认收入,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理:



  以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为例:自产的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这里的非应税是指非应增值税,即不应计算交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外购的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原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是计入销项税额还是将进项税额转出要看该原材料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



  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工程项目,即直接被消耗,其已退出了有形动产流通的领域,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以前计入了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那么就要将该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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