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几项资产,其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其他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除了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外,其他的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才进行减值测试。
2.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根据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3.对于有关资产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会导致其账面价值下降,而税法规定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之前,才允许税前扣除,从而导致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4.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先判断该材料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成本的大小,若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成本,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若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成本,材料应当按照其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有合同部分和无合同部分要分开计算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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