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递延所得税涉及的知识点(3)

知识点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固定资产接受捐赠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未来五年内均匀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确认营业外收入A:
  借:所得税费用 A×4/5×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A×4/5×33%
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
  接受捐赠资产处置的时候转回之前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2.自行研发无形资产
  按照新税法规定,计税基础=资本化研发支出×150%,也就是说税法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支出的扣除与会计的扣除期间一致。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差异严格来说并不符合时间性差异的定义,因为对于税法允许50%加计扣除的部分在会计上并不做处理,因此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
  比如自行研发无形资产可以资本化支出为1000万,那么计税基础=1000×150%=1500万,对于差异500万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只要会计和税法的摊销年限一致,那么不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


3.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接受捐赠资产的,如果是现金或者是金额不大的非货币性资产的,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金额比较大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收入在五年内均匀记入到应纳税所得额。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由于税法上准予税前扣除,所以会计上确认为资产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和发生减值的时候视为差异转回;如果无形资产处置的,要转回之前确认的暂时性差异。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金蝶精斗云 » 注会:递延所得税涉及的知识点(3)